|
发表于 2019-11-21 23:04: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来自 中国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 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燃区范围
五一三路(205国道)→莲塘路→交通路→和平路→江滨路→皇华山路→ 上碓路→劳英路→五一三路(仙楼山公园)→正大路,梦比大道→兴华路→民主路→兴浦路→南浦北路→四贤大道→兴华北路。
二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 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二)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
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2.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3.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六、浦城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七、浦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辖区禁燃区范围,并负责具体方案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