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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22490207468Y 法定代表人: 地址:浦城县城关横山北路53号 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玉树林众鑫驾校校门旁水渠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浦城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槽罐车到达该地后,打开窨井盖,将污水倾倒入窨井中,污水通过窨井流到水渠,并最终流入马莲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6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取证资料; 4.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罚告字[2019]32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辩称:事发后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对现场进行清洗,加强工作监督,规范整改工作,望贵局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核实与研究,认为:你单位积极整改,降低对环境造成影响,采纳你单位部门申诉意见。将倾倒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减为贰万整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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