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直管公房(公租房)管理,根据市委巡察组、市保障房审计组巡察审计要求和《浦城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浦政办〔2018〕200号)文件(比原标准条件更放宽)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的原则,为充分发挥直管公房(公租房)的保障性作用,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体,继续开展县直管公房(公租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欠租户于2019年7月20日前到浦城县房屋 管理所二楼缴清历年累欠房租。 二、请以下情形的承租户于2019年7月 20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浦城县房屋管理所二楼重新办理住户信息登记,依照县政府2018年制定的公租房准入标准规定,待相关部门甄别符合居住条件的,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一)原承租人死亡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现居住人; (二)已擅自转租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现居住人; (三)已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承租人; (四)《照顾户》经济状况好转而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居住人; (五)无故闲置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 三、 请以下情形人员于2019年7月20日前到浦城县房屋管理所办理退房手续并缴清历年累欠租金。 (一)擅自转租、转让的原租户; (二)承租人(含公职人员)经济状况好转不符合租住条件的。 四、违反本通告一、二、三条规定又不按时前来申报办理的,视同放弃租住权,县房屋管理所将无条件收回房屋,受阻无法收回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房屋、并追缴累欠租金。 五、房屋长期空置且无法联系或原承租人已死亡,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请直系亲属于2019年7月20日前到县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并缴清历年累欠租金,逾期未办理的,我所将无条件收回空置房屋。 联系电话:2823703 特此通告 附:1、2018年浦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新准入标准 2、原承租人已死亡、房屋长期空置未办理退房手续人员名单 浦城县房屋管理所 2019年6月21日 附件1 2018年浦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新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对象为浦城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以及居住证持有人等。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浦城城区常住或就业;非浦城户籍申请人应在申请地辖区内具有稳定工作; (二)申请人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单身人士(含离婚、丧偶人员)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6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2万元;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县(含国家、省直垂直单位在我县范围内的)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未享受我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六)属于政府引进的人才(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和在我县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和财产条件限制。 浦城县人民政府 附件2 原承租人已死亡或房屋长期空置未办理
退房手续人员名单 | | | | | | | | 序号 | |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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