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综〔2015〕139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凡注册地、纳税地在浦城县县域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从事下列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个人):
(一)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联网、快递、物流、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个人)。指在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上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的企业、个人(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从事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设立“电商孵化+交易展示+快递物流”三业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鼓励现有制造业和商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商品集中展示中心以及商务接洽中心,作为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浦城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构成。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日常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浦城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万元,重点扶持和奖励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示范工程建设以及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服务。
四、扶持重点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高效利用现有厂房、存量土地、基地、楼宇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或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设施,减免场所费用,且吸纳30家以上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入驻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每家市场主体交易量达20万元以上(销售浦城本地产品占80%以上),经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执行小组组织评审认定,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业主奖补。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孵化园)或集聚区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对所提供的场所,给予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业主一定的房租补贴。具体是:(1)补贴面积:按电商企业、个人或服务商实际使用的面积(含公摊);(2)补贴单价:按粗装修毛坯房6元/月·平方计算、一般装修(白坯装修、打底、涂料)9元/月.平方计算、精装修(吊顶、地砖、玻璃隔墙、宽带、办公桌标配到位)15元/月.平方计算;(3)补贴比例:按第一年上述补助单价的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给予计算补贴。
(二)打造市场竞争力强的网销大军
1.鼓励开展网络经营
对于开设个体网店,并入驻我县境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的且当年实现年交易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交易额排名前60家公司分别给予每家个体网店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
2.鼓励成立电子商务公司
对于个体网店升级改型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并在网络上开展网上交易且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含)、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公司一次性3000元、5000元、1万元奖励。其他已注册电子商务公司的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内企业参照执行。
对于现有本地生产企业转型设立独立的电子商务公司,进行网上交易且年交易额首次达50万元(含)、100万元(含)、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公司一次性3000元、5000元、1万元奖励。
对电子商务公司网上零售年交易额首次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网上零售年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计算奖励。
3.支持本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对年网络销售(直销或网店营销)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5 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电商加大分销力度
对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县且同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并有自己独立品牌且有30家以上分销商(每个分销商经营一年以上且交易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电商服务企业入园服务
对于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的第三方服务商(包括代理运营、网页设计、IT技术支持、摄影摄像灯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与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电子商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服务成效突出的专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服务收入和年服务企业数,经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后,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大政策支持
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及实务操作培训。利用浦城县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和县职业技术学校,免费开展各类电子商务初级知识培训,进入电商企业基地现场实训操作,取得结业证的可直接与电商企业双向选择。
鼓励县职业技术学校等专业技术的师资参与培训班授课,对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授课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网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浦城本地产品8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确需建设仓储、办公等配套设施的,同等条件下,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对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
对于入驻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其宽带年租费以现行的优惠价,政府按50%补贴给通讯运营商。
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加企业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工业企业政策。
对入驻我县的国内知名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对我县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平台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县政府注入200万元资金,设立电子商务发展风险基金,通过与金融部门合作按不少于1:5放大,为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集聚区企业和网络个体提供信用贷款。
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开发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和优惠政策,县政府可以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年终开展年度电子商务先进评选活动,优秀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资金申请程序
(一)扶持资金应由企业或者个体网店提出申请(必须附上真实有效的依据),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转报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执行小组。
(二)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附则
(一)本意见的网上交易额以平台数据记录汇总为准。
(二)本意见的资金扶持政策如与我县已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或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
(三)本意见的资金扶持政策若与本县已出台的其他文件内容有冲突,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一经发现有虚假作法,则立即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五)本意见自2015年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意见由浦城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1日
抄送: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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