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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份判决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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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0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之前有一位网友请求大家帮助的就是这个事情吧


今天无意间看见这份判决书


大家仔细看看


具体是个什么意思


感觉最后的判决意思还是没有正面指出他们的人口田能不能拿回来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22民初501号

原告:杨贞妹,女,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
原告:刘知旋,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妹,女,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住福建省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华清,组长
原告杨贞妹、刘知旋与被告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贞妹及原告刘知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陈华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贞妹、刘知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7年至2018年的经济损失27000元;2.请求判令2019年原告享受该组组民同等分配待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丈夫是居民户,妻、子女3人属农业户,户口长期座落在太平村四组,1999年土地30年延包时,被告承认原告和子女2人是太平村第四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该组组民待遇,分得人口田4.5亩,在2007年原告村四组以“农嫁居”对象,将原告4.5亩的口粮田的经营权收回。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1999年30年延包时己承认原告是该组的经济组织成员,分得4.5亩耕地,承包合同书注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告才知道被告侵权,造成2007年至2018年的损失,按浦政【2012】67号文件规定计算,每亩500斤干谷,按照国家保护价每百斤干谷150元,每年2人口三亩2250元,总计27000元,2019年原告杨贞妹要同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受待遇,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辩称,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该组属实,我虽然是村小组的组长,但原告起诉的这个事情我做不了主,我们的承包地是每5年分一次。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刘通荣与原告杨贞妹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刘知旋系父子关系。1999年9月28日,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刘通荣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书》,将集体耕地4.5亩发包给其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元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因刘通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将户籍迁出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2007年,被告以原告杨贞妹属“农嫁居”对象,把原告户的4.5亩耕地的经营权收回。2008年8月荣华山产业组团征用了被告处土地,该组村民每人口分得征地补偿款1730元,原告没有得到享受,为争取享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2018年10月22日,刘通荣以人口田被仙阳镇太平村四组收回为由进行上访,2018年11月16日,浦城县仙阳镇人民政府作出了仙政上访复字[2018]26号《关于刘通荣上访事项的办理答复意见》,处理意见为:1、你手中如有土地延包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以你村四组侵权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就先向浦城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根据仲裁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浦城县仙阳镇人民政府文件》等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脱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原告杨贞妹、刘知旋户籍一直在被告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并与该小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原告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且不因其性别、年龄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承包地的收回应遵循自愿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被告收回原告的承包地不具有合法性,被告应积极稳妥的处理原告的承包地经营权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浦城县圣农产业化项目鸡场建设土地流转的租金标准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自2007至2018年的经济损失27000元,本院认为该标准系政府主导下的特殊产业政策,且每年的国家粮食收购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该租金标准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主张的要求享受该组组民同等分配待遇,因原告现仍为浦城县仙阳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同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但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具有诉的利益,原告可在分配权利受到侵犯后另行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贞妹、刘知旋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由原告杨贞妹、刘知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詹先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璐璐

书 记 员 谢炳辉


发表于 2019-6-2 12: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大叔倒是看明白了,诉求的田亩稻谷租金因为缺乏法律事实依据,该项诉由被法庭驳回了。
至于每个人口1730元的征地补偿款,因为原告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得到法庭的确认,所以判决书上说原告这项被侵犯的权益需要另行起诉。

可能是原告起诉状的诉求中,没有包括征地补偿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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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 12: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绕的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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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 22: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南平
超级密码错误 发表于 2019-6-2 12:38
大叔倒是看明白了,诉求的田亩稻谷租金因为缺乏法律事实依据,该项诉由被法庭驳回了。
至于每个人口1730元 ...

感觉主要矛盾在于当初婚嫁时没有具体说明是上门还是外嫁,一般这种事情当初都会表明,就不会发生村民小组拿回属于自家的人口田事件,村民说你是外嫁,你能怎么办,难道按现在法院的意思真要把村民小组都作为被告一告到底的话一般人在村里也不太好相处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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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0:5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福建 来自 福建
就是败诉了,法院为了找平衡判给原告1730元作为心理安慰,地就别想了,说是要权利被侵害的当时举证起诉,其实就是空话,未必能有证据不说估计到时也没那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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