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pclxw 发表于 2023-11-25 13:53:00

浦城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浦城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全县各用水户协会:
《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43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根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办213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36号)等精神,为规范农业用水价格,我局组织对前五年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认为《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43号)制定的价格水平合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可以继续采用。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农业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用水价格确定以运行和维护成本为依据,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0.025元/立方米水量;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0.028元/立方米水量;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0.035元/立方米水量。二、建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三、配套及优惠措施1、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2、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农业用水按原收取标准执行,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3、原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用水按农业用水价格的70%执行。四、加强宣传请用水户协会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价格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的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新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点)农业水价照此执行。

             浦城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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