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pclxw 发表于 2022-8-24 16:36:30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亿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闽南环罚〔2022〕113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金亿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1PLRM9N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机械制造产业园31-E地块法定代表人:朱卿福建金亿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浦城县荣华山产业组团机械制造产业园31-E地块的福建金亿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企业中频炉未生产,但残留有余温,存在生产迹象,根据浦环审2号文件要求,中频感应炉熔化废气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脉冲布袋除尘+15米高排气筒处理后排放,但现场只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脉冲布袋除尘,未建设15米高排气筒,且脉冲布袋除尘设施未接电,熔化废气无组织排放;2.生产车间内,新建的一条蜡模生产线正在生产,经核实,该蜡模生产线并未在环评审批文件中载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2年5月24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2.2022年5月24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企业位置、周边环境及平面位置。3.2022年5月24日 《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4.2022年6月20日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5.2022年6月20日 《福建金亿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6.2022年6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徐卫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委托关系。2022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浦)环罚告〔2022〕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或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申辩检查时是调试设备阶段,不属于正常使用;蜡模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等待批复,因荣华山组团控规总环评结果没出,所以至今项目环评未能批复;要求从轻处罚。经研究:现场检查时,已有生产迹象,可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未取得蜡模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蜡模生产线开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故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第六条“裁量处罚金额计算1、计算公式:X=N+(M-N)×[(A-1)×(0.6+B)”。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零叁拾捌元整(227038元);2.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下文)。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2〕113号(缴款时备注)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印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亿阀门铸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