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pclxw 发表于 2021-10-15 16:23:36

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信

本帖最后由 asd2835130 于 2021-10-15 16:45 编辑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防止受污染土地非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您更好地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避免因地块土壤污染或未完成土壤状况调查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告知如下: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具体什么样的地块需要调查呢?
  1.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2.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在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三种条件下都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二、若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该怎么办呢?  1.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否则将受到处罚噢!  2.对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开发利用前需制定修复(管控)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且可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地块移出名录后方可开发利用。三、哪里能够获取相关信息呢?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可对接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收储单位)获取相关信息。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需求,可与生态环境局对接获取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机构编制,编制机构名单可通过网络方式搜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等公告。   感谢您主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工作过程中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向我局咨询。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南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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