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111 发表于 2021-10-12 16:47:57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粮食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各粮食生产企业、经营者:为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县各粮食生产企业及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禁止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五、我局将持续加大对粮食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关于粮食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来源: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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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飞狐 发表于 2021-10-13 08:51:25

现在的物价都不知道翻了多少倍了;老百姓种的粮食还是几十年的价格;苦的还是老百姓,辛辛苦苦一辈子,养活了城里人,到老了连退休工资都没有: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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